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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务展会及经费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 2024-03-19 15:19:22   浏览:369次
为加强对商务展会的规范管理和统筹协调,推动展会业创新发展,助力我省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提升浙江产品和服务的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一、管理原则二、展会分类1 国际贸易展会是指以推广“品质浙货 行销

浙江省商务展会及经费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商务展会的规范管理和统筹协调,推动展会业创新发展,助力我省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提升浙江产品和服务的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务展会是指我省以开拓国内外市场为主要目的,在线上和线下、境内和境外举办的各类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等展览、展销活动。

一、管理原则

在目录制定上,坚持科学规划和分类管理相结合,聚焦浙江特色优势、企业需求,突出在重点市场、重点产品和服务、重要领域进行布局。在项目执行上,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集中资源培育浙江品牌展会,发挥展会在开拓市场上的主渠道作用。在项目监管上,坚持年度计划和动态调整相结合,加强规范管理,完善绩效管理机制。

二、展会分类

(一)商务展会按照性质分为国际贸易展会和国内贸易展会。

1.国际贸易展会是指以推广“品质浙货 行销天下”“浙江服务 服务全球”品牌,开拓国际市场为主要目的,在境内或境外、线上或线下举办的,采购商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展会,包括货物贸易展会、服务贸易展会和外经展会等。

货物贸易展会是指以有形商品为主要内容的展会。

服务贸易展会是指以无形的服务、技术为主要内容的展会。

外经展会是指以对外工程承包为主的展会。

2.国内贸易展会是指“浙货行天下”“浙里来消费”“出口转内销”等以推广浙江产品、开拓国内市场、推动内外贸一体化为主要目的,在境内举办的,采购商以国内企业为主的各类展会。

(二)商务展会按照重要性程度分为自办类、重点类和其他类三种类型。

1.自办类展会是指由省商务厅根据开拓国内外市场、发展进出口贸易需要主动举办的展会,根据举办场地和载体不同分为自办类(线下)展会和自办类(线上)展会。

自办类(线下)展会是指根据相关规定批准,主动在境内外举办的商务展会,其中包括“线下实体展示+线上即时洽谈”的境外代参展形式。

自办类(线上)展会是指经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共同确定的,利用数字化手段在互联网上举办的商务展会。

2.重点类展会指由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共同确定的,组织我省企业参加的,与我省产业结构紧密结合、有一定规模的境内外线下重点商务展会(包括境外代参展形式)。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商务部及下属单位、国家级有关商协会主办,省商务厅根据市场行业需求配合并组织我省企业参加的展会;

(2)境外国际贸易展会,我省企业参展面积在450平方米及以上(折合国际标准展位50个),其中新兴市场及“一带一路”沿线市场展会,标准可放宽至270平方米及以上(折合国际标准展位30个);

(3)境内国际贸易展会,我省企业参展面积在450平方米及以上(折合国际标准展位50个);

(4)服务贸易展会,展区面积50平方米及以上或参展单位10家及以上。

3.其他类展会是指除自办类、重点类展会以外,根据开拓国内外市场、发展进出口贸易需要,由市、县(市、区)自行确定并组织企业参加的商务展会。

三、展会支持范围及标准

对国际贸易展会和国内贸易展会实施分类补助标准(详见附件),具体如下:

(一)国际贸易展会。

1.境外自办类(线下)展会。

支持范围包括场地租赁费、展位基本搭建费、公共布展费、招商费、宣传及资料费、翻译费、展品运输费、安保费、工作人员境内外差旅费、突发事件应急费、承办费等,具体标准如下:

场地租赁费,指展馆租赁费,按照市场协议价。

展位基本搭建费,指国际标准展位(3m×3m)的搭建,配置标准为:一桌两椅二射灯,一个插座,一个纸篓,三面围板,楣板,展板等,按照市场协议价。

公共布展费,指标摊加帽及公共形象展示区的搭建布展费,方案须经省商务厅事先审定。货物贸易类展会公共布展费根据举办地物价水平高低分四档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服务贸易类展会可采取整体搭建、统一布展形式实施,以展区整体面积计数,分四档标准计算公共布展费,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招商费,指省商务厅主动在境外以独立办展方式举办展会邀请专业客商参与的相关费用,最高不超过2000元/展位。招商方案须经省商务厅事先审定。

宣传和资料费,宣传费指举办自办类展会在电视、网络、电台、报纸、杂志、户外广告牌等刊登广告以及在展馆内外张贴宣传广告所发生的广告制作费、媒介发布费;资料费指展会发放所需宣传资料的编印费。根据展位数量或面积给予分档支持,每个展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其中,资料费最高不超过5万元。宣传和资料编印方案须经省商务厅事先审定。

翻译费,指境外自办类展会期间临时聘请翻译所发生的费用,每10个展位可配备1名翻译,每名翻译每天不超过1500元。

展品运输费,指境外自办类展会运输展品所发生的费用。每个展位最高支持0.5立方米运费,展品为大型机械等大型物件的可提高至1立方米运费,最高不超过50万元。展品运往南美、俄罗斯独联体国家等地区的,可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60万。

安保费,指为保证展会顺利开展发生的安全保卫工作费用。按照展会举办地相关安保要求实际支出的费用,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突发事件应急费,指为应对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发生的必要支出,方案须经省商务厅审定后酌情列支。

承办单位承办费及工作人员境外差旅费,按照省商务厅承办费管理办法执行。

2.境内自办类(线下)展会。

支持范围包括场地租赁费、展位基本搭建费、公共布展费、宣传资料费、承办费、工作人员境内差旅费、突发事件应急费、税费等,具体标准如下:

场租费,按市场协议价。

基本搭建费,每个标准展位不超过1000元,北京、上海不超过1200元。

公共布展费,方案须经省商务厅事先审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其中,标摊加帽补助标准不超过1000元/展位,公共形象展示区补助标准不超过3000元/平方米。因特殊情况公共布展费超过控制标准的,需报批同意。

宣传资料费,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承办单位承办费及工作人员境内差旅费,按省商务厅承办费管理办法执行,其中:差旅费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和公杂费,最高不超过省财政规定的开支标准。

安保费,按照展会举办地相关安保要求执行,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突发事件应急费,方案须经省商务厅审定后酌情列支。

税费,指境内举办的展会项目开支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部分计算。

3.自办类(线上)展会。

支持范围包括网络支持费、采购商邀请费、云总结、云论坛、云研讨、云开幕等运营费、宣传推广费、翻译费、网上展示费、承办费、税费等,具体标准如下:

网络支持费,指借助成熟的国际性网络技术平台以及技术保障等所发生的费用,平台费按照市场协议价,鼓励使用国产软件。对使用包年协议的,不重复计算;使用专线的带宽费,按市场协议价,每场最高不超过5万元。鼓励引入VR、AR、3D等技术,可根据市场价适当上浮标准,每场最高不超过10万元。

采购商邀请费,指邀请组织境外专业采购商参展所发生的费用,采购商邀请费1200元/家,最高不超过12万元。

云总结、云论坛、云研讨、云开幕等运营费,指境外重要嘉宾邀请、场地及设备租赁等线上总结会、探讨会、研讨会、开幕式等期间所发生的费用,总费用最高不超过3万元。原则上不举办开幕式,确需举办的须经省商务厅审批同意,每场最高不超过1万元。

宣传推广费,指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社交社群以及相关媒体媒介等方式进行的宣传推广、广告策划设计、媒介发布等费用,每场最高不超过5万元。

翻译费,指展会期间聘请翻译所发生的费用,最多配备2名翻译,每人每场最高不超过4000元(小语种为7000元),最高不超过8000元(小语种为14000元)。

网上展示费,指借助网络平台发生的展示费用,展示期不少于三个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元,每场最高不超过5万元。

承办单位承办费,货物贸易展参展企业40-80家(网上展位),服务贸易展参展企业10-20家(网上展位),承办费不超过3.5万元;货物贸易展参展企业80家(网上展位)以上,服务贸易展参展企业20家(网上展位)以上,承办费不超过4.5万元。国内副部级以上领导出席参会,承办费按同档标准1.5倍计算。

税费,指境内举办的展会项目开支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部分给予补助。

4.重点类展会。

支持范围包括展位费、公共布展费、突发应急费等,具体标准如下:

展位费,按不高于展位成本价的70%补助,单个展位(展位面积以展会主办方确定面积为准)不超过5万元,单个展会单个企业的展位费补助不超过15万元。公共形象展示区场地费按市场协议价予以全额支持。

公共布展费,指标摊加帽及公共形象展示区布置搭建费,参照境外自办类展会标准,公共布展方案须经省商务厅事先审定后实施,其中境内重点展参照第二档标准,最高不超过50万元。参加商务部确定的服贸会、消博会等一类展会或经省政府批准我省作为主宾省或主题省参会的展会,公共形象展示区补助标准参照不超过3000元/平方米,因特殊情况公共布展费超过控制标准的,需报批同意。

突发事件应急费,指为应对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发生的必要支出。方案须经省商务厅事先审定。

(二)国内贸易展会。

1.境内自办类(线下)展会。参照境内举办的国际贸易展会—自办类(线下)展会的补助标准予以支持。

2.自办类(线上)展会。

线上国内贸易展会。支持范围包括网络支持费、云总结、云论坛、云研讨、云开幕等运营费、宣传推广费、网上展示费、承办费。支持标准参照国际贸易展会—自办类(线上)展会。

3.重点类展会。参照国际贸易展会—重点类展会的补助标准予以支持。

四、展会实施与经费管理

(一)确定展会计划。省商务厅原则上应于每年10月底前根据下年度商务工作预期目标、市场布局和本管理办法,提出下一年度展会计划,包括展会目录、绩效目标以及资金预算等报省财政厅审核。

(二)规范展会实施。省商务厅通过政府采购确定展会承办单位,签订承办协议,承办单位不得将展会承办工作全部转包于第三方。展会补助资金原则上采取事前预拨、事后清算的方式,省商务厅按不超过70%比例预拨补助资金给展会承办单位。承办单位须对参展企业直接免收展位补助费用。展会承办单位在展会结束后2个月内将展会补助清算材料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根据审计清算结果将资金拨付给承办单位。各市、县(市)财政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当地企业参展情况,结合各地补助政策,对参展企业提出的补助申请进行审核兑付,对列入省级目录的展会予以优先补助。

(三)加强展会统计分析。展会结束后20日内,展会承办单位必须通过展会运行监测系统,将展会基本情况、展会总体数据(如参展企业数、展品、专业买家数、意向成交额、实际成交额等)、展会的特点、当地市场的趋势分析、展会举办的经验与不足、今后的发展方向及建议等和参展企业的问卷调查等上报省商务厅。各市、县(市)商务部门要及时对列入展会目录的其他类展会进行统计,并将相关信息及时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将对展会执行情况、企业参展意愿和展会效果进行动态跟踪、评价。

(四)动态调整展会目录。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每年需对展会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下一年度展会目录。国际贸易自办类(线下)展会培育期原则上不超过6年,培育期结束后,以每年不低于10%的比例坡度递减财政补助,其中我省重点出口市场的自办类(线下)展可适当延长培育期和减缓退坡速度。

五、监督管理

(一)建立健全展会监督管理制度。省商务厅要完善展会招投标管理,加强展会资金的使用管理,加大对各市、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展会工作指导和督促力度。各市、县(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展会补助办法,明确各类展会补助标准、申报、审核和拨付程序,同时建立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展会补助项目真实合规。对违反规定骗取财政资金的,财政部门将收回相关资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二)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和绩效评价。每年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展会承办单位落实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展会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违法违规操作的承办单位视情取消承办资格,对绩效评价结果不理想的展会予以调整,展会承办单位未按要求在展会运行监测系统上录入展会统计分析信息的,不得进行资金清算。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根据职能负责对相关条款进行解释。

(二)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省商务厅部门预算的商务展会经费支出项目,市县的展会项目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三)本办法自2022年7月7日起施行。浙商务联发〔2018〕107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浙江省商务展会经费支持标准(线下)

2.浙江省商务展会经费支持标准(线上)

原文链接:http://zcom.zj.gov.cn/art/2022/7/7/art_1229268085_24110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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