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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 2018-09-19 14:16:36   浏览:344次
河南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河南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河南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根据国家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8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市场开拓资金,是指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中央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和省财政配套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场开拓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以下简称省管理部门)共同管理。并由“河南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中小办)负责具体事务。

省商务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重点、年度预算及资金安排建议,会同省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的申报和评审。

省财政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确定资金安排方案,办理资金拨付,会同省商务部门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五条  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企业项目;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团体项目。

第六条  申请企业项目的中小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在河南省境内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以下;
  2. 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3. 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4. 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5. 按规定申报外贸进出口数据和企业财务快报。

第七条  申请团体项目的项目组织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具有组织全国、行业或地方企业赴境外参加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资格;
  2. 通过省管理部门审核具有组织中小企业培训资格;
  3. 申请的团体项目应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4. 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第八条  已批准支持的团体项目,参加该项目的中小企业不得以企业项目名义重复申请同一项目或内容的市场开拓资金支持。

第九条  团体项目资格认定书和组团批准文件等应报省管理部门备案。

团体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和项目库管理,有资格的组团单位应在每年初1月30日前,将当年组团计划和项目库(电子文档)以及效绩评价报告情况报送省中小办汇总后,报省管理部门备案。

组团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关于财政支出效绩评价的要求,收集项目评价资料、分析评价绩效、确定项目评价结果、撰写效绩评价报告。

第三章  支持内容

第十条  市场开拓资金主要支持内容包括: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国际市场宣传推介;电子商务;境外投(议)标;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企业培训;国际市场考察等。

第十一条  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

  1. 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中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
  2. 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农产品出口企业的开拓国际市场活动。
  3. 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

第四章  资金监管和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商务部门统筹安排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在资金使用上保证重点,注重实效。每年根据工作实际和资金额度情况,由省财政、商务部门研究确定全省开拓资金支持重点和支持方向。

市、县级财政安排的市场开拓资金,由当地财政、商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支持重点和支持方向。

第十三条  市场开拓资金对符合本办法规定且不低于1万元的项目予以支持;对团体项目境外参展的摊位费和人员费予以支持;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支持内容实际费用的70%。

第十四条  第十条主要支持内容中的企业培训和国际市场考察项目(第十一条规定的项目除外),于每年第四季度开始对已经实施的项目可在网上随时申报,省管理部门根据资金使用情况,按规定确定支持项目。其他项目可随时申报,资金按国库管理规定及时拨付。

企业培训项目实行计划管理,每年初由省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培训计划并选择有资格的培训单位组织实施。市场开拓资金只对计划内项目予以支持。

第十五条  团体项目境外参展活动,组展单位应事先报省中小办备案,项目完成后即可网上申报,并按规定程序将有关材料报中小办初审,经商务、财政部门组织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企业申请项目资金支持应按实施办法附件中的“申报须知”和“申报支持内容说明”进行填报。在项目实施后,即可网上申报,并按要求向同级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各市(县)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实施办法,对企业及项目组织单位的项目进行初审后,根据汇总情况及时报省中小办复审、汇总,经省商务、财政部门组织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  中小企业获得的项目资金,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九条  根据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工作需要,从财政部和商务部下达的市场开拓资金中列支不超过3%相关管理性支出,主要用于聘请承办单位、项目的评审、论证、审计等。资金的使用按照《河南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办公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市场开拓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予以处理。同时,取消其2年申请项目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市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商务部门每年应对本地区市场开拓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和效绩评价,并于次年的2月底将总结报告联合上报省财政厅和商务厅。

省财政、商务部门每年对全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和效绩评价分析。

各管理部门对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申报的书面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财政部、原外经贸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0]467号),外经贸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外经贸计财发[2001]270号)及原河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暂行)》(豫外经贸计财[2001]10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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