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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 2018-09-19 13:59:35   浏览:330次
江苏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江苏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一、支持对象

(一)在我省内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且近年有进出口实绩。

(二)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规定公示相关信息,信用良好。

(三)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http://www.smeimdf.org.cn/)上注册,并报属地商务局。已经进行三证合一登记的企业需要提交《企业注册登记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外贸易备案登记表》、《海关登记证》;未进行三证合一的企业需要提交《企业注册登记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对外贸易备案登记表》、《海关登记证》,经由商务局审核、公示并获得申报资质,且符合项目申报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支持内容与标准

支持内容 支持比例 最高限额(元)
基本展位 增加展位
展位费(场地、基本展台、桌椅、照明) 70%(新兴市场) 20000 10000
50%(传统市场)
大型展品回运费 70%(新兴市场) 20000 10000
50%(传统市场)

1、境外展览会,指在境外举办的国际性的综合或专业

展览会,以及经我国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外主办的各类经济贸易展览会。

2、企业填报境外展览会项目名称时,须填写该展览会

的正规全称。

3、申请境外展览会项目,须具有组展方的邀请文件,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外汇、出境等相关业务手续。

4、展位费支持标准按每个企业申请一个基本展位(9平方米,下同)计算,每增加一个展位支持限额增加10000元。

5、新兴市场为南拉美、非洲、亚洲(不含日本、韩国、新加坡和香港)、大洋洲(不含澳大利亚)、欧洲(不含安道尔、列支敦士登、卢森堡、瑞士、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爱尔兰、意大利、荷兰、挪威、西班牙、瑞典、英国)。

6、大型展品特指体积在1立方米且重量在1吨以上的展品。

三、申报材料

申请单位填写打印《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并通过网络申报系统将“资金拨付申请表”输出打印,并汇同相关项目申报材料(外文附件和单据的主要内容须翻译成中文)按顺序整理,每个项目单独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

1、展会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如外文发票须附翻译件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2、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3、与展方或组团单位签订的展位确认文件(其中须包

含展位面积和金额明细)。

4、如企业独立参加境外展览,还需提供境外展方邀请

函及与展方确定展位的有关文件(其中须包含展位面积和金额明细)复印件。

5.如申请大型展品回运费,应附回运费发票、展品图片、

海关报关资料。

四、申报流程

(一)资金项目网络申报

上半年项目:本年度7月15日-8月20日。

下半年项目:本年度12月10日-下年度1月20日。

取得申报资质的企业在上述期间将2016年上半年(1月1日-6月30日)、2016年下半年(7月1日-12月31日)已实施完成的项目,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http://www.smeimdf.org.cn/)上进行资金拨付申请填报。

(二)资金项目材料上报

企业将网上所填《资金拨付申请表》输出打印,并将加盖单位公章的《资金拨付申请表》、《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以及申报项目所需的书面附件材料分装成册。市、县企业将项目申报材料报所在地商务部门,省属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分别报送省商务厅财务处和省财政厅工贸发展处。各市、县(市)商务局会同财政局共同初审申报材料后,对列入扶持的项目材料签署审核意见,签名并盖商务局和财政局公章,以正式文件(附件中应包括初审汇总表)联合上报。联合上报的文件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工贸处、省商务厅财务处,具体项目申报材料一份报省商务厅财务处。

材料上报截止时间:各市、县(市)及省属企业2016年上半年的项目纸质材料上报截止时间为2016年8月31日;各市、县(市)及省属企业2016年下半年的项目纸质材料上报截止时间为2017年2月15日。

五、申报要求

各市、县(市)商务局应严格审核申报单位资质,在受理项目纸质材料时,须确认申报单位网络系统注册信息已更新完毕,对执行单位与申报单位不符的项目不予受理。

(一)对符合申报条件且实际支出金额不低于1万元的项目予以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项目内容所需金额的50%。

(二)对不同类别项目,采用定额、最高限额及按比例相结合的方式予以支持。

(三)对企业申请的项目实行数量控制,每家企业年度申请项目数量最多不超过5个,其中认证项目不超过2个。

(四)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五)申报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必须直接通过本公司银行账户支付项目费用,凡是现金、个人、关联公司支付的项目费用不予支持。

(六)凡涉及到综合发票的项目,合同中均须列明各个项目的费用明细金额。

六、联系方式

省财政厅联系人:工贸发展处 王亚丽 电话:025-83633100

省商务厅联系人:财务处     徐慧 电话:025-57710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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