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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 2018-09-19 13:48:22   浏览:295次
山西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山西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8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市场开拓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用于支持省内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活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重点突出、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管理科学、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场开拓资金由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共同管理,共同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共同负责市场开拓资金有关政策规定的宣传和培训。

商务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项目业务管理,提出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重点、年度预算及资金安排建议,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及实施情况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确定资金安排方案,办理资金拨付,提出市场开拓资金的监管要求,会同商务部门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五条 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企业项目,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团体项目。

第六条 申请企业项目的中小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在省内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以及依法取得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或本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以下;
  2. 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3. 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4. 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5. 按《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条  申请团体项目的项目组织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在省内依法登记或注册、经管理部门审核具有组织全省、行业或市(县、区)中小企业赴境外参加经济贸易展览会资格;
  2. 申请的团体项目应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参加企业应在5家(含5家)以上,企业均应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条件;
  3. 通过管理部门审核具有组织中小企业培训资格,参加培训的企业应在20家(含20家)以上;
  4. 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第八条 已批准支持的团体项目,参加该项目的中小企业不得以企业项目名义重复申请同一项目或内容的市场开拓资金支持。

第三章   支持内容

第九条 市场开拓资金的主要支持内容包括:

  1. 境外展览会:展位费、公共布展费;
  2.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及各类产品的认证: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的认证费、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的认证费、产品认证的检验检测费,以及其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的认证费;
  3. 国际市场宣传推介:产品宣传材料翻译制作费、产品宣传光盘翻译制作费;
  4. 国际市场考察:国际市场分析策划费、境外新建与技改项目的前期可研报告、考察费(市场开拓团组境外交通、住宿费用);
  5. 企业培训:培训材料费、会务费;
  6. 境外投(议)标:标书购制费、项目初步设计费、初步考察及调研费;
  7. 电子商务:创建企业网站及企业营销网络系统开发费、电子商务通讯线路租用费;
  8. 境外专利申请:境外专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初步考察及调研费;
  9. 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在境外媒体发布产品广告费、在境外设制室外招牌广告费、在境外注册产品商标的注册费;
  10. 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等:境外技术收购费、境外品牌收购费、初步考察及调研费。

第十条  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

  1. 贯彻市场多元化战略,支持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和中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
  2. 贯彻以质取胜和科技兴贸战略,支持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生产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的活动;
  3. 支持中小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认证;
  4. 支持已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认证的中小企业的国际市场开拓活动;
  5. 为促进我省转型跨越发展,实现先进技术替代而开展的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活动。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市场开拓资金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且支出不低于1万元的项目予以支持,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执行所需合理支出额的70%;

第十二条  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核定。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根据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工作需要,可在市场开拓资金中列支相关管理性支出,用于聘请承办单位、项目的评审、论证、审计等,支出比例不超过资金总额的3%。

第十四条  市场开拓资金采取事后报账拨付制。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完毕后,可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提出项目申报和项目资金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财政部门按国库管理要求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获得的项目资金,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   申请程序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根据国家和省关于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政策安排,适时制定发布市场开拓资金申请及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七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六、七条申请条件的项目单位,对已实施完成的项目,每年的10月1日至31日期间按规定登录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网络管理系统(www.smeimdf.net)填报项目,同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商务部门提交资金申请资料和项目申报资料纸质材料。

各市资金申请资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联合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各市项目申报资料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上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

省直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资料和项目申报资料分别向向省财政厅和商务厅申报。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申请资金、申报项目需提供以下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有效:

  1. 市场开拓资金资金申请文件;
  2. 市场开拓资金项目申报文件;
  3. 山西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情况汇总表;
  4. 山西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资金申请及项目申报表;
  5. 项目单位市场开拓资金项目所有合法有效的票据资料复印件。

第十九条  各市财政局、商务局向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申请资金、申报项目需提供以下资料:

  1. 市场开拓资金资金申请文件;
  2. 市场开拓资金项目申报文件;
  3. 山西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情况汇总表;
  4. 市属各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资料和项目申报资料。

第二十条 资金申请和项目申报资料须按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分项目类别制册,按项目单位汇册成本。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申请资金、申报项目,必须提交下列票证资料复印件:

  1. 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进出口经营资格证书、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书及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等,上年度(或本年度)进出口海关统计证明资料;
  2. 发生规定费用的、经项目单位加盖公章的合法有效票证复印件:
    1. 境外展览会合同及发生费用发票;
    2. 各类认证书及发生费用发票;
    3. 国际市场宣传推介产品的宣传材料及发生费用发票;
    4. 国际市场考察分析策划、可研报告以及机票、护照签证页、境外交通和住宿等发生费用发票;
    5. 企业培训会议相关资料、人员名单及发生费用发票;
    6. 境外投(议)标标书、合同及发生费用发票;
    7. 电子商务合同及发生费用发票;
    8. 境外专利申请申请书、境外专利机构意见及发生费用发票;
    9. 境外广告协议、路牌广告照片、报刊广告资料及发生费用发票,商标注册证书资料及发生费用发票;
    10. 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的收购协议及发生费用发票。

    上述票据资料中凡属外文表述的,须由项目单位自行译为中文。

  3. 各市商务局负责市场开拓资金项目合同、证书等业务资料的真实性审核,市财政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发生费用票据的真实性审核;省直项目单位报送的资料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别审核。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及省、市财政和商务部门对市场开拓资金申请及项目申报资料应妥善保存,保存期不少于3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省、市财政、商务部门共同对市场开拓资金项目的审核与执行、项目资金的使用与财务管理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检查方式可采取全面检查、重点抽查或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等。

第二十四条 省市商务和财政部门应建立严格的项目初审和资金审核制度,加强对项目资料的审查和资金申请的有效合法性审核,确保项目真实有效和资金合理高效使用。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和商务局及省直项目单位每年应对市场开拓资金的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进行分析评价总结,并于每年年底前将总结报告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每年应对全省市场开拓资金的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进行分析评价总结,并于次年3月底前将总结报告上报财政部、商务部。

第二十六条 使用市场开拓资金的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省、市财政和商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的原始票证等资料。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市场开拓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市场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省财政厅、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晋财企〔2003〕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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