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
上海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一、资金支持范围
(一)支持《商务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共同推进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的合作协议》和《上海市加快促进服务贸易发展行动计划(2016-2018)》中明确优先发展的领域。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给予认证补贴、中高级专业人才培训补贴、企业(单位)开拓国际市场网络营销平台(外文网站)建设支持、聘请境外专家补贴、翻译费补贴;鼓励总部型服务贸易企业(单位)在上海发展、鼓励本市服务贸易企业(单位)以海外设点、海外投资、项目合作等方式拓展海外市场、鼓励培训机构从事服务贸易人才培训。
支持方式和标准详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2016〕75号)
(二)支持本市企业(单位)参加经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认定的促进服务贸易发展的相关活动(为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参加境外相关展会活动);支持境内省部级以上政府(含省部级)主办的重点国际性展会,对其发生的展位费、布展费、展品运输等实际支出在预算范围内(参展企业需承担的费用除外)给予资助。
(三)支持建立服务贸易统计平台系统。
二、申报主体与条件
(一)申报发展资金的企业(单位)必须符合的基本条件:
1、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固定工作场所,运营时间不少于三年(含三年);
2、依法从事跨境服务交易的商业活动;
3、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纳税和会计信用良好。
(二)各领域申请发展资金企业(单位)必须符合《上海市服务贸易促进指导目录(2015年版)》、《上海市服务外包产业重点发展领域指导目录(2016年版)》的要求。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所有申报企业(单位)均需填报《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分支机构(非独立法人)除提供本企业(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外,还须提供母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上年度经审核的会计报告复印件;
3、出口收汇有效证明或有效出口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等有效凭证;
4、申报企业(单位)就申请过程无虚假行为的承诺书等。
(二)申请相关类别支持资金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四、支持的方式与标准
支持开展服务贸易促进活动,对本市有关企业(单位)参加经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认定的,促进服务贸易发展的相关活动所需的注册费、展位费(包括布展费、特装搭建费及设备租赁费等)和宣传推广费等相关支出费用的50%,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对个别重点项目,由当年发布的《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作另行规定。
- 资金申报
申请发展资金的企业(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市商务委提交发展资金所需各项申请资料。
申报企业(单位)申请的支持内容已享受其他市级财政性资金补贴或支持的,不再享受本发展资金支持。
- 审核与拨付
市商务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汇总,根据实际情况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业评估。初审结果提交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共同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市商务委根据评审意见,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市财政局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核拨至相关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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