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
厦门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注:
资金拨付申请网络提交时间:2016年7月25日-2017年1月20日。
书面材料提交时间:上半年项目提交时间为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下半年项目提交时间为2016年12月12日至2017年1月20日,请按时提交,上半年项目不得于下半年项目提交时间补交。
收件地点: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二层B区23、24、25号窗口。
一、申报企业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6500万美元以下;
(二)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四)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二、申报项目条件
(一)属于开拓国际市场资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范围;
(二)单个项目支出金额超过1万元人民币(含)。
三、封顶额度规定
2016年度每家企业最多可获扶持资金15万元。
扶持范围及标准
1、展位费补助
支持内容 | 标准/定额(元) |
展位费(发达国家或地区、南美) | 30000 |
展位费(其他国家或地区) | 20000 |
展位费(“一带一路”9个重点国家、10个重点新兴市场国家、台湾地区) | 20000/展位,不超过2个 |
说明:
(1)境外展览会,指在境外举办的国际性或地区性的综合或专业展览会,以及经我国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外主办的各类经济贸易展览会。
(2)“发达国家或地区”指欧洲、美加、日韩和澳新;“一带一路”9个重点国家包括: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尼、泰国、菲律宾、越南、印度、伊朗、斯里兰卡;10个重点新兴市场国家包括:巴西、智利、墨西哥、俄罗斯、波兰、南非、阿联酋、沙特阿拉伯、伊朗、印度。
(3)展位费支持标准为:“一带一路”9个重点国家、10个重点新兴市场国家展会按2万元/展位的标准支持不超过2个展位(单个展位面积不得低于9平方米)。除此之外的展会,每个企业每个展会定额扶持1个展位,标准为3或2万元(参展面积不得低于9平方米)。
(4)展位费实际支出高于1.0万元但低于按上述标准计算的金额,按实际支出金额予以支持。
(5)同一国家或地区由于在不同类别而补助标准不同的,就高扶持。例如:俄罗斯、巴西参展可按3万元/展位的标准支持不超过2个展位(单个展位面积不得低于9平方米)。
(6)境外展览会须在展览会结束的当年度申请资金支持,该类项目填报“境外展览会”,金额填报在“展位费”。
2.参展人员经费补助
支持内容 |
标准/定额(元) |
参展人员经费补助(发达国家或地区、南美) |
10000 |
参展人员经费补助(其他国家或地区) |
5000 |
参展人员经费补助(港澳) |
2000 |
参展人员经费补助(“一带一路”9个重点国家、10个重点新兴市场国家、台湾地区) | 按所属地区定额标准,不超过2人 |
说明:
- (1)“发达国家或地区”指欧洲、美加、日韩和澳新。“其他国家或地区”指除发达国家或地区、南美、港澳以外的国家或地区。
- (2)参展人员经费补助指对企业派出境外参展人员交通费及境外生活费用给予补助。参展人员须全程参展才可申请此项补助。该类项目填报“境外展览会”,金额填在“其他费用”,与展位费在同一项目中申报。
- (3)参展人员经费补助标准为:每个企业每个展会补助1人,定额标准为1万元、0.5万元或0.2万元;“一带一路”9个重点国家、10个重点新兴市场国家、台湾地区按所属地区定额标准,可支持不超过2人。
- (4)参展人员经费须在展览会结束当年度申请资金支持。
五、申报程序
申请企业需要通过资质审核、资金拨付申请、材料送审等几个环节。具体步骤如下:
(一)资质审核(在线注册)
登录www.smeimdf.org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点击“在线注册”,逐项填写,不能漏填。单位简介200字左右。
网上注册常年开放,申请单位可随时上网注册,密码自行设置,系统自动生成用户名。注册完毕,需要进行审核和公示。如果提交三天后仍然显示“企业资质未审核”,说明填写的资料有问题,请与承办单位联系。此步骤暂不必报送书面材料,等到“材料送审”这一步骤再报送。
特别强调:已注册单位不要重复注册(终身只需注册1次),要牢记用户名及密码!如遇公司重要信息变更、用户名或密码遗忘等情况请使用工作联系单(见附件)与承办单位联系。
(二)资金拨付网络申请
项目执行完毕后可进行申请。登录资金申请网站,点击“项目申报”---“资金拨付申请”填写拨付申请表。“项目小结”一栏须包含项目实施时间、地点、过程和成效等要素,200字左右。申请单位填报资金拨付申请时, 项目不得进行拆分、组合。所填报、提交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016年度项目中涉及的汇率问题,申报材料中有明确标示的,可参照实际汇率执行。无明确标示或按实际汇率执行较为困难的,按2016年6月30日人行公布的中间价计算。
资金拨付申请环节,不要点击“暂存”,直接点击“提交”。在项目正式审核前,已提交的内容在网上仍然可以修改。资金拨付申请时间如有变化,请留意网上通知。
(三)书面材料送审
申请单位将资金申请材料(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承办单位审核。书面材料审核一般安排一段时间集中受理,而不是随机、随时办理的,请经办人员常关注网上“重要通知” 栏目。
承办单位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把通过审核的项目报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批准、公示。这个过程较费时,因此申请单位申报的项目可能长时间显示“项目未受理”。网上批准的支持金额一般情况下是最后兑现的金额,但可能因资金盘子等情况对支持金额进行调整。
(四)审计及绩效评价
我市每年均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适时开展绩效评价,请资金申请单位规范财务管理,妥善保存材料档案,配合审计及绩效评价。对违反《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及本《申报指南》规定,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得支持金额的申请单位,将追回其已经取得的支持资金,并可暂停其申请资格,三年内不允许申请扶持资金,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 申报材料
说明:不论当年有几个项目,企业注册登记表和有效登记证书复印件只需提交一套。其他表格和材料复印件每个项目一式一份。
资金申请单位须准备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一)企业注册登记表、资金拨付申请表
资金拨付申请网上提交后,无须经过网络审核即可点击“输出申请表”,打印以上两种表格。
(二)有效登记证书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外资企业:《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
内资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1份。
(三)记账凭证(装订成册)*发票* 付款凭证*
1.打*号的表示除提供复印件外,还需查验原件。原件经承办单位核对后,加盖“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审核专用章”退回申请单位,下同。
2.提供境外有效财务凭证的,应自行将凭证主要内容译成中文标注在凭证上,提供的有效财务凭证金额中含非支持内容时,申报单位应自行拆分出属于支持范围的费用,并标注在凭证复印件上。
3.付款凭证为参加活动单位交付项目资金的银行转账回单。对现金支付或通过其他途径支付的票据(比如汇票)不予受理,支票头不能单独作为付款凭证使用。
(四)境外展会资料
1.展位材料(含展会名称、时间、地点、展位面积、展位费)
2.出国任务批件或参展人员因私护照*首页(人头像)、出入境记录和签证记录(出入境日期须涵盖展会全程)
3.参展人员经费补助只需提供“资金项目拨付申请表”及护照*。
4.参展人员如非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还须提供(以下四者之一):
- 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 缴纳社保记录
- 外籍人员就业证
- 股东身份证明(即商事主体公示信息截图)
5.通过客户、中介获得展位,且客户、中介不是专业展览公司或商协会的,还须提供:客户或中介与组展商之间的合同(协议)、付款凭证及发票复印件。
6.申报该项目的展览公司须提交展位现场全角度视频或照片。
七、联系
承办单位:厦门市对外经贸企业协会
办公地点: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二层经济综合服务区B区32号窗口(云顶北路842号)
办公电话:0592-7703504 传真:0592-7703534
对外时间:9:00-12:00,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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