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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 2018-09-19 14:22:58   浏览:431次
贵州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贵州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商务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87号),特制定本实施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暂行办法所称的市场开拓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每年安排用于支持我省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场开拓资金由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共同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重点、年度预算及资金安排的建议,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的申报和评审。

财政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确定资金安排方案,办理资金拨付,会同商务部门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金支持对象

第五条 市场开拓资金对企业项目和团体项目进行支持。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企业项目;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团体项目。
第六条 申请企业项目的中小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 在贵州省境内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以下
  • 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 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 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第七条 申请团体项目的项目组织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 具有组织全国、行业或地方企业赴境外参加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资格;
  • 通过管理部门审核具有组织中小企业培训资格;
  • 申请的团体项目应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 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第八条 已批准支持的团体项目,参加该项目的中小企业不得以企业项目名义重复申请同一项目或内容的市场开拓资金支持。

第九条 申请市场开拓资金支持的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须按规定通过“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网络管理系统”(http://www.smeimdf.org)进行资质注册和项目申报

第三章 资金支持内容

第十条 市场开拓资金主要支持内容包括: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国际市场宣传推介;电子商务;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国际市场考察;境外投(议)标;企业培训;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等。具体支持内容及标准见本实施暂行办法附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内容说明”。

第十一条 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

  • 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中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
  • 争取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标准

第十二条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根据中央下达的年度市场开拓资金预算,采取因素法方式确定当年度省级使用和市(州、地)使用的资金控制数。

第十三条 市场开拓资金对符合本实施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且支出金额不低于1万元的项目予以支持,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支持内容所需金额70%。符合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的单位,在一个计划年度内,项目资金支持额度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单个项目审核、批复金额以百元为单位。

第十四条 根据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工作需要,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可在市场开拓资金中列支相关管理性支出,用于支付聘请承办单位、项目的评审、论证、审计等,支出比例不超过每年中央下达我省市场开拓资金总额的3%,并严格控制,厉行节约。

第十五条 中小企业或项目承办单位获得的项目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 项目申报及资金拨付流程

第十六条 市场开拓资金项目实行省和市(州、地)两级管理。省直企业、中央在黔企业以及全省范围的国际市场开拓活动项目向省商务厅申报;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企业以及本地区的国际市场开拓活动项目直接向市(州、地)商务部门申报。

第十七条 市场开拓资金采取直接报账制和事后支持的方式。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完成后一个月内,按隶属关系(本实施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向省或市(州、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金拨付申请。

第十八条 申请项目资金拨付,应提交以下材料:

  • 通过“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网络管理系统”完成填报并打印的《申请单位登记表》和《资金拨付申请表》
  •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总结,主要内容应包括:该项目实施内容和工作完成情况、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
  • 实际发生的、加盖有项目单位公章的费用支出合法凭证复印件(原件留存原单位备查)
  • 《贵州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费用支出清单》(可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网络管理系统”中下载)
  • 其他需提供的材料(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网络管理系统”中资金拨付须知)

第十九条 各市(州、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项目单位提出的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审核、汇总。于每季度后次月1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审核通过的项目资金拨付申请汇总上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

第二十条 省级项目使用的市场开拓资金,由省财政厅拨给省商务厅后转拨给项目单位;市(州、地)项目使用的市场开拓资金,由省财政厅下达到各市(州、地)财政部门,由市(州、地)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向项目单位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商务部门应把项目计划及资金安排情况相应下文通知省直管县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对市场开拓资金共同实施监督与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资金拨付的审核和拨付实施情况,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检查方式可以采用抽查有关资料或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等形式。

第二十二条 使用市场开拓资金的项目申请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市场开拓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市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市(州、地)商务和财政部门每年要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并于次年2月底将总结报告联合上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对全省市场开拓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效益评价分析,并于次年3月底将总结报告上报商务部、财政部。各管理部门对中小企业和项目单位申报的书面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暂行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省贸易合作厅《贵州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审批管理办法》(黔贸合发[2001]346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审核拨付试行办法>的通知》(黔商发[2004]10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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