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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Source:This Site   Release Time: 2018-09-19 13:52:36   Browse:292Times
辽宁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加强和规范企业国际市场开拓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专项资金”)管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开拓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用于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和省财政安排的相关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场开拓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场开拓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外经贸部门共同管理。财政部门和外经贸部门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省财政厅会同省外经贸厅制定市场开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负责市场开拓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审核年度资金支持重点,确定资金安排方案,办理资金拨付,会同省外经贸厅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二)省外经贸厅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市场开拓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提出资金支持方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并建立信息管理系统,为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信息反馈、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提供保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请市场开拓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在辽宁省境内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

2.近三年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在外经贸业务、财务、税收、外汇和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3.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和促进进出口成交的项目,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未拖欠有关税款。

第六条  省级有关部门,组织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开展业务培训,应具备的资质和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包括会展服务、组织会员参加境外专业展会、各类培训等的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2.具有赴境外举办或组织地方企业参加境外贸易展览会资格;

3.具有组织全省中小企业培训资格;

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未拖欠有关税款。

第三章 支持内容、比例和资金限额

第七条  市场开拓专项资金,对上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企业参加境内外重点展览会展位费,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及资质认证、境外投(议)标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予适当扶持,对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开拓国际市场业务培训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予适当扶持。重点支持中小外贸企业(上年度进出口额不超过4500万美元,简称“中小企业”,下同)开拓国际市场,其中对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中亚等新兴市场的拓展,以及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第八条  支持具体内容和补助比例:

(一)参加境外展览会项目。

1.经省政府批准由省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的重点境外展览会,对参展企业当年前6个标准展位的展位费(按金额高低排序)给予100%补助;超过上述展位数量的展位费,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70%比例给予补助;对参展企业运输机电展品发生的海运费,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70%比例给予补助。
经省政府批准、由省外经贸厅举办的境外大型综合展览会,对参展企业运输展品发生的海运费,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70%比例给予补助。

2.对中小企业参加其他境外展览会发生的展位费,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70%比例给予补助。

(二)参加境内重点展览会项目。

对企业参加经省政府批准由省有关部门组织参加的境内重点国际性展览会,所发生的展位费,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比例给予补助。

(三)境外商标注册项目。

对企业在境外注册产品商标的,按不超过实际发生注册费用的70%比例给予补助。

(四)企业管理体系认证项目。

对中小企业开展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项目所发生的认证费用,根据企业与认证机构签订的合同(协议)或年度审核通知书,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70%比例给予补助。

(五)产品认证项目。

对中小企业开展产品认证的检验检测费,根据企业与认证、检测机构签订的合同(协议),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70%比例给予补助。

(六)境外专利申请项目。

对中小企业在境外取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按企业与专利代理机构签订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专利管理部门收费文件等,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70%比例给予补助。

(七)境外投(议)标项目。
对中小企业在境外投(议)标所发生的标书购置和项目设计费,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70%比例给予补助。

(八)企业培训项目。

对具有组织企业培训资格的省级有关部门,组织不少于50家我省(不含大连市)中小企业参加开拓国际市场业务培训(应列入经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批准的培训计划)的,对发生的会议费、资料费,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70%比例给予补助。

第九条  第八条中第(一)至第(八)项,对同一企业申报年度扶持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其中海运费补助累计不超过5万元,单个培训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5万元。同一年度内,省财政根据当年资金安排情况,在规定的补助比例范围内,对上述扶持项目统一确定补助比例。

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核与拨付

第十条 每年初,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单位提出资金申请,其中:参加中央有关部门组织的开拓市场活动项目,项目单位直接向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提出申请;参加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开拓市场活动项目,项目单位资金申请由省级有关部门统一汇总并报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其他项目,按照项目单位隶属关系分别向省、市财政部门和外经贸部门提出资金申请。中小企业各项资质注册和展位资金拨付申请须通过商务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系统”(www.smeimdf.org)进行申报(系统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外经贸厅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提出资金申请应填报《年度国际市场开拓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并报送以下材料:

1.中小企业按企业隶属关系,由省或市外经贸部门出具上年度进出口额统计数据证明,即:从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网络管理系统打印该企业的《海关信息表》截屏图(加盖外经贸部门公章);其他企业提供属地海关出具的上年度进出口额统计数据证明(加盖海关查询印章原件);
提供省外经贸厅备案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2.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民政局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3.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实际发生费用的有效支出票据(经税务局网上查询系统确认的发票)、合法凭证(记账凭证、付款凭证等)、汇款单(企业汇入款项及相关单位汇出款项)复印件,如以外汇结算的费用,需提供银行付汇申请书(境外汇款申请书)复印件;

5.境外认证、商标注册等项目的合同(协议)或收费文件复印件;

6.展位确认书的复印件、展位现场影像资料;

7.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详见附件2)。

项目申报企业提供的上述证件中企业名称及法人代表等相关信息应一致。

第十二条  省、市外经贸部门分别对项目单位报送的市场开拓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进行排序汇总。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和省级统一组织开拓市场活动的有关部门分别填报《年度国际市场开拓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附件3),并以正式文件形式提出资金申请,于每年2月底前报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对申报的项目,由省外经贸厅核对、确认进出口额等业务信息,并与“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系统”进行核对、对比。经核对确认的项目,由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计,对审计合格的项目,在相关网站公示五天。对公示后无异议的项目,由省外经贸厅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省财政厅提交资金拨付申请。省财政厅根据当年资金安排情况确定补助比例和补助金额,并按照国库管理规定拨付资金。对省直企业,由省财政将资金拨付至省外经贸厅,由省外经贸厅拨付相关企业;对市及市以下企业,由省财政将资金拨付至所在市,市财政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并会同市外经贸局,于当年年底前,向省财政厅和省外经贸厅报送资金使用及绩效情况。

第十四条  获得市场开拓资金补助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外经贸、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连续三年获得市场开拓资金补助,但仍未实现出口的企业,暂停该企业申请市场开拓资金申报资格。取得出口实绩的下一年度起,可重新提出资金申请。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外经贸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与分工,密切配合做好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工作。对中小企业外贸业务培训和信息化建设、国际市场考察、境外宣传推介等市场开拓活动,各市可统筹使用本级外经贸专项资金和省财政优化出口结构等相关外经贸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每年对各市项目资金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根据需要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省财政根据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工作需要,在市场开拓资金中按不超过年度资金总额的3%列支管理经费,用于项目的评审、审计、绩效评价等费用支出。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市场开拓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外经贸厅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拨付管理工作的通知》(辽财流〔2009〕41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流〔2010〕7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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