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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细则

Source:This Site   Release Time: 2018-09-19 13:37:34   Browse:325Times
浙江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市)财政局、外经贸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力度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8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研究制订了《浙江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8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指中央财政切块下达我省,专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的资金。

第三条  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我省市场开拓资金由各级财政和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省商务厅负责全省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重点,负责市场开拓资金有关管理规定的宣传和培训,年度预算及资金安排建议,省级单位的资质审核、网上注册、项目申报和审核,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的申报和评审。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确定资金安排方案,办理资金拨付,会同省商务厅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商务(外经贸)部门负责本地区中小企业的资质审核、网上注册,根据当地实际在本实施细则范围内确定年度重点支持内容,会同当地财政部门组织企业申报项目,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年度中小企业项目资金预算指标的管理,会同当地商务(外经贸)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和初审、检查和监督市场开拓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根据省里最终审定项目名单拨付资金。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五条  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项目为企业项目;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项目为团体项目。

第六条  申请企业项目的中小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浙江省内(不含宁波,下同)注册,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以下;

2.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3.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第七条  申请团体项目的项目组织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组织企业赴境外参加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的资格;

2.具有组织中小企业培训资格;

3.在浙江省内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5.申请的团体项目经省商务厅认定,具有国家贸促会的出国参展批准文件;

6.申请的团体项目应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国际竞争力为目的,参展的我省中小企业不能少于10家;

7.申请的团体项目的支持企业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第八条  参加已批准支持的团体项目的中小企业,不得以企业项目名义重复申请市场开拓资金支持。


第三章  支持内容

第九条  市场开拓资金主要支持内容包括: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国际市场宣传推介;电子商务;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国际市场考察;境外投(议)标;企业培训;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等。

第十条  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

1.拓展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中亚等新兴国际市场;

2.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市场开拓资金对属于本办法支持内容且实际支出金额大于1万元人民币的项目予以支持,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支持内容所需金额的50%;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要求的支持比例可提高到70%。

第十二条  对不同内容项目,市场开拓资金采用按比例、最高限额相结合的方式予以支持(具体规定附后)。

第十三条  中小企业申请的企业项目,每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项目组织单位申请的团体项目,每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  中小企业当年度累计获得市场开拓资金支持最多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五条  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第十六条  中小企业获得的项目资金,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各市、县(市)年度市场开拓资金额度,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采取因素法的方式确定,并将预算指标预下达至各市、县(市)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审核管理

1.各级财政、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在预算指标额度内组织企业申报项目。

2.中小企业、项目组织单位申请市场开拓资金项目均要通过“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网”(http://smeimdf.mofcom.gov.cn/index.html)申报。

3.省级单位完成当年度项目申报后直接行文上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各市、县(市)财政、商务(外经贸)部门完成本地区项目的初审后联合行文上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4.市场开拓资金项目每年组织申报、审核、兑现2次,申报时间分别为当年的7月和次年的1月。

5.在委托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对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进行审计后,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最终审定。

6.各级财政、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收到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联合下发的项目审定文件后,应在15日内联系企业并将资金及时兑现到企业。

第二十条  中小企业、项目组织单位申请市场开拓资金项目应提交的材料:

1.项目申请表(具体要求见市场开拓资金网);

2.项目实施的有关证明材料(如:展位确认资料、签证、注册证书、项目合同等);

3.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包括费用支出的银行付款凭证、对应发票、用汇核销单等);

4.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进出口经营资格证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的复印件。

以上材料要求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市场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关于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使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外经贸联发〔2002〕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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